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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市教育行政機關辦理定期陳報事項考核辦法 第4條

各省 (市) 教育行政機關陳報事項每年考核情形函送各省市政府,列為其 首長施政考績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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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