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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種專業合作社章程準則 第33條

社員大會以理事主席為主席,理事主席缺席時,以監事主席為主席。 監事會召集大會時,監事主席為主席。 評議會召集大會時,由評議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社員自行召集大會時,臨時公推一人為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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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