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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學校全民國防教育課程內容及實施辦法 第12條

各級學校全民國防教育人員應接受在職訓練;其執行,由國防部會同本部或直轄市、縣(市)政府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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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