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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學校全民國防教育課程內容及實施辦法 第4條

專科學校五年制前三年全民國防教育課程,由學校配合高級中等學校全民國防教育課程綱要定之。 前項課程實施方式,其必修課程為二學分,選修課程由學校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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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