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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 第21條

第十七條第一項或第十九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停聘之專任運動教練,停聘期間不發給本薪(年功薪)。 依第十九條第一款、前條第一項及第二十二條第五項停聘之專任運動教練,於停聘期間不發給本薪(年功薪);停聘事由消滅後,未受解聘或終局停聘處分,並回復聘任者,補發其停聘期間全數本薪(年功薪)。 依前條第二項規定停聘之專任運動教練,於停聘期間發給半數本薪(年功薪);調查後未受解聘或終局停聘處分,並回復聘任者,補發其停聘期間另半數本薪(年功薪)。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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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