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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 第23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接獲檢舉或知悉專任運動教練疑似有第十三條第一項、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或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情形者,其調查、輔導、解聘、不續聘及停聘處理程序,準用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第二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項、第十四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至第三項、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七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十一條第六十條第六十二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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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