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
› 第26條
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 第26條
專任運動教練應引導運動選手之適性發展,培養其健全人格,並保障其身體自主權;其職責如下: 一、學校單項運動選手之發掘、培訓、比賽及輔導。 二、學校體育班專業訓練課程及績優運動選手之專項術科訓練。 三、學校非上課期間之選手運動訓練。 四、學校之運動發展。 五、學校相關運動訓練活動及會議之參與。 六、接受學校就協助地方運動訓練及發展事項之指派。 七、運動教學有關之訓練、研究及進修。 八、學校相關規定之遵守。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25條
看 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 全文
第27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