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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
› 第27條
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 第27條
專任運動教練不得在校外兼職。但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每學期報經學校核准者,不在此限: 一、在各級學校兼課,每週不超過四小時。 二、擔任各該專長運動種類之體育團體職務,且不影響學校本職工作。所兼任職務以執行經常性業務為主者,其兼職時數每週合計不得超過八小時。 三、曾任或現任國家代表隊之運動選手,接受商業代言。 四、依其他法令規定兼職。 前項第三款商業代言,指接受法人、行號或團體邀請,有償或無償為商業性廣告、宣傳或參加其他公開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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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1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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