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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
› 第24條
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 第24條
第 四 章 服勤及職責
專任運動教練之服勤時間,由學校依其工作屬性,視培訓、輔導、比賽等工作需要定之,不受上課時間限制;其請假之假別、日數及程序,準用教師請假規則之規定。 前項服勤時間,包括寒、暑假。 專任運動教練之休假,準用學校兼任行政職務教師之規定,並以不影響訓練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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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24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9條
專任運動教練有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項所定事由者,應經審委會審議通過,…
「服勤及職責」的其他條文
第25條
專任運動教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學校得聘任具合格專任運動教練證之人員為職務代理人:一、借調…
第26條
專任運動教練應引導運動選手之適性發展,培養其健全人格,並保障其身體自主權;其職責如下:一、學…
第27條
專任運動教練不得在校外兼職。但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每學期報經學校核准者,不在此限:一、在各級學…
第27-1條
專任運動教練兼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學校應不予核准:一、對專任運動教練名譽、政府信譽、其本職…
第27-2條
學校核准專任運動教練兼職後,發現所填申請事項、內容虛偽不實,或有前條各款所列情事時,應撤銷或…
← 第23條
看 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 全文
第25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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