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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
› 第33條
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 第33條
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平時考核獎懲之計分方式如下: 一、嘉獎一次,增一分;申誡一次,減一分。 二、記功一次,增三分;記過一次,減三分。 三、記大功一次,增九分;記大過一次,減九分。 前項獎懲,同一學年度得相互抵銷;其增減分數,應於
第三十一條
第二項獎懲及勤惰配分比率內為之。 專任運動教練獎懲報核程序期限,由各該主管機關定之,並應於核定之年度內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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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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