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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 第30條

第 六 章 成績考核、獎懲及年資晉薪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專任運動教練任職至學年度終了滿一學年者,應予年終成績考核;不滿一學年而連續任職已達六個月、因案停聘准予復聘人員,在考核年度內連續任職已達六個月者,或有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辦理留職停薪,而任職累計已達六個月者,另予成績考核。但專任運動教練於考核年度內全無工作事實者,或專任運動教練於考核年度內有第十三條第一項各款、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第十五條第一項各款、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第五款、第七款、第八款、第十款、第十一款規定情事之一,或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一項各款規定情事之一,經依法定程序予以解聘或不續聘者,不再辦理年終成績考核或另予成績考核。 專任運動教練於考核年度內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併計年資參加考核: 一、轉任其他學校年資未中斷,經前任職學校提供任職情形。 二、服役期滿退伍,在規定期間返回原校復職,經服役單位提供服役情形。 專任運動教練依法服兵役,合於參加成績考核之規定者,應併同在職人員列冊辦理,並以服役情形作為成績考核之參考。但不發給考核獎金。 專任運動教練借調擔任國家培訓(代表)隊之教練或入選為國家培訓(代表)隊之選手者,其借調或培訓期間,合於參加成績考核之規定者,應併同原學校在職人員列冊辦理,並以借調或培訓期間之表現,作為成績考核之參考。 第一項另予成績考核,應於學年度終了辦理。但辭職、退休、資遣、死亡或留職停薪者,得隨時辦理。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30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16條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聘任為專任運動教練;已聘任者,學校應予以解聘:一、有第十三條第一項…

「成績考核、獎懲及年資晉薪」的其他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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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