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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
› 第36條
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 第36條
第 六 章 成績考核、獎懲及年資晉薪
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成績考核經核定後,應由學校以書面通知受考核之專任運動教練,並附記理由及不服者提起救濟之方法、期間、受理機關。 平時考核之獎懲令,應附記理由及不服者提起救濟之方法、期間、受理機關。 前二項考核,應以原辦理學校為考核機關。但各該主管機關依前條第三項逕行改核時,以該機關為考核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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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36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40條
私立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準用第二條、第三條、第六條第三項、第十三條至第二十三條、第三十一條…
「成績考核、獎懲及年資晉薪」的其他條文
第30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專任運動教練任職至學年度終了滿一學年者,應予年終成績考核;不滿一學年而連續任…
第31條
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之成績考核,應按訓練指導情形、品德、專業知能、專項運動推廣情形、行政配合…
第32條
專任運動教練之平時考核,應隨時根據具體事實,詳加記錄,有合於第二項獎懲基準之情形者,應予以獎…
第33條
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平時考核獎懲之計分方式如下:一、嘉獎一次,增一分;申誡一次,減一分。二、…
第34條
專任運動教練在考核年度內,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經獎懲抵銷後,尚有一次記一大功以上者,不得考…
第35條
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之成績考核,由審委會初核,報請校長覆核;校長對初核結果有不同意見時,得敘…
第37條
專任運動教練成績考核結果,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依下列規定辦理,專科以上學校由各校定之:一、八十分…
← 第35條
看 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 全文
第37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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