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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 第36條

第 六 章 成績考核、獎懲及年資晉薪
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成績考核經核定後,應由學校以書面通知受考核之專任運動教練,並附記理由及不服者提起救濟之方法、期間、受理機關。 平時考核之獎懲令,應附記理由及不服者提起救濟之方法、期間、受理機關。 前二項考核,應以原辦理學校為考核機關。但各該主管機關依前條第三項逕行改核時,以該機關為考核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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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36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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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