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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 第39條

專任運動教練對各級學校或本部、教育部、直轄市、縣(市)政府有關其個人之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益者,得依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申訴評議組織及運作辦法提起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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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