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各級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設置準則 › 第3條

各級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設置準則 第3條

學校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置委員五人至二十一人,以校長為主任委員。 前項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女性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並得聘教師代表、職工代表、家長代表、學生代表及性別平等教育相關領域之專家學者為委員。
AI 白話解釋
← 第2條看 各級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設置準則 全文第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