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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設置準則 第6條

學校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委員,應具性別平等意識;且所聘教師代表、職工代表、家長代表及學生代表,應具現任教師、職工、學生家長及學生之身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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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