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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學校辦理社會教育辦法 第5條

各級學校辦理社會教育,應以不影響學校正常教學及安寧為限。 各級學校辦理社會教育,應鼓勵教職員、學生、學生家長及附近民眾參加 。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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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