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各級法院辦理民事事件遠距審理及文書傳送辦法
› 第3條
各級法院辦理民事事件遠距審理及文書傳送辦法 第3條
陳述人聲請於其所在處所進行遠距審理者,法院行遠距審理前宜審酌下列事項: 一、與審理端法院之遠距審理設備通聯狀況。 二、陳述人所在處所能否提供法院必要之協助。 三、陳述人能否自由陳述。 四、其他足以影響真實發現或審判公平之情事。 法院認為前項聲請不適當者,得利用陳述人所在地設有遠距審理設備之其他法院、檢察署、政府機關或其他適當處所行之。 法院進行遠距審理時,得指定所屬人員至受審理端處所協助訴訟程序之進行及其他相關事宜。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2條
看 各級法院辦理民事事件遠距審理及文書傳送辦法 全文
第4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