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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法院辦理民事事件遠距審理及文書傳送辦法 第3條

陳述人聲請於其所在處所進行遠距審理者,法院行遠距審理前宜審酌下列事項: 一、與審理端法院之遠距審理設備通聯狀況。 二、陳述人所在處所能否提供法院必要之協助。 三、陳述人能否自由陳述。 四、其他足以影響真實發現或審判公平之情事。 法院認為前項聲請不適當者,得利用陳述人所在地設有遠距審理設備之其他法院、檢察署、政府機關或其他適當處所行之。 法院進行遠距審理時,得指定所屬人員至受審理端處所協助訴訟程序之進行及其他相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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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