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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法院辦理民事事件遠距審理及文書傳送辦法 第6條

法官得授權書記官於進行遠距審理前一日下午三時前,利用遠距訊問排程系統,登記審理端法院法庭之使用;受審理端處所為第三條第二項所定之法院者,並應登記使用受審理端法院法庭。 因案情需要須緊急審理者,得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並由審理端法院先行與受審理端法院協調。 依第一項排程系統登記後,如有異動,應利用該系統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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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一、遠距審理:指法院認為適當時,依聲請或依職權以遠距審理設備進行民事事…第3條陳述人聲請於其所在處所進行遠距審理者,法院行遠距審理前宜審酌下列事項:一、與審理端法院之遠距…第4條各法院得視作為遠距審理法庭之業務狀況,指定時間供遠距審理專用,以十分鐘為一時段,法官每次審理…第5條法院進行遠距審理前,應確認第三條第一項、第二項之受審理端處所及陳述人之時間可配合辦理。第7條遠距審理進行程序之筆錄及其他文書,須陳述人簽名者,由審理端法院以電信傳真、電子郵遞設備、司法…第8條遠距審理結束時,依法得支領日費、旅費或報酬之陳述人,得以申請書兼領據,向審理端法院申請之;審…第9條審理或受審理端法院應指定庭務員或專責人員負責下列事項:一、法庭遠距審理設備之開關機、保管及維…第10條各法院應將負責前條事宜之庭務員或專責人員及其代理人姓名、職稱、電話號碼函報司法院資訊管理單位…第11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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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