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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法院辦理民事事件遠距審理及文書傳送辦法
› 第9條
各級法院辦理民事事件遠距審理及文書傳送辦法 第9條
審理或受審理端法院應指定庭務員或專責人員負責下列事項: 一、法庭遠距審理設備之開關機、保管及維護。 二、列印庭期表並張貼於法庭外。 三、進行遠距審理時在旁協助遠距審理設備之操作及使用。 四、
第七條
有關筆錄及其他文書之接收、傳送及回傳等事宜。 五、前條有關陳述人日費、旅費或報酬申請書兼領據傳送等協助事宜。 六、遇遠距審理設備故障或其他原因致不能使用,於遠距訊問排程系統標註停用期間,並通知承辦之法官、書記官或相關人員。 前項規定於受審理端處所為檢察署或政府機關,且同意協助者,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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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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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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