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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營造業審議委員會設置辦法 第4條

內政部、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工務局或建設局受理營造業登記、升等、 獎勵案件,應附具書面意見提經本會審議決定後執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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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