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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營造業審議委員會設置辦法 第6條

本會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為會議主席。主任委員不能出席會議時,由 副主任委員代理之;副主任委員亦不能出席者,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代理 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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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