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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警察機關學校武器彈藥統籌調配辦法 第2條

各級警察機關之武器彈藥(以下簡稱警用武器彈藥),由中央編列預算,統籌辦理調配、購置或商請國防部代為製造;其配賦基準如附表一。 警用武器彈藥之保養及修理,由使用機關自行編列預算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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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