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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警察機關學校武器彈藥統籌調配辦法
› 第4條
各級警察機關學校武器彈藥統籌調配辦法 第4條
各級警察機關應按季將警用武器彈藥使用狀況列表,報請警政署備查;警用武器彈藥如有陳舊不堪使用或因執行任務發生重大損耗,應隨時檢同舊品報請警政署核定換發。 警用武器彈藥應由各級警察機關分別編入財產目錄及編製武器卡集中管理。武器卡應記載武器號碼、使用人姓名、職別、射擊彈數、整修情形。 各級警察機關發給所屬警察人員槍枝時,應併同發給警槍執照,由使用人隨槍攜帶。警槍執照應記載機關名稱、執照字號、有效期間、單位、職別、槍號、彈藥數量、發照年月日,並加蓋機關首長官章,黏貼使用人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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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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