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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警察機關學校武器彈藥統籌調配辦法 第6條

中央警察大學、臺灣警察專科學校武器彈藥,由警政署統籌調配,並準用第二條第二項、第三條第二項、第四條第二項及前條規定;其配賦基準如附表二。 中央警察大學及臺灣警察專科學校編列預算購置警用武器彈藥,得於每會計年度開始前一個月,商請警政署統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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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