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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 第129條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第129條
第 三 編 消防安全設計 › 第 二 章 警報設備 › 第 二 節 手動報警設備
每一火警分區,依下列規定設置火警發信機: 一、按鈕按下時,能即刻發出火警音響。 二、按鈕前有防止隨意撥弄之保護板。 三、附設緊急電話插座。 四、裝置於屋外之火警發信機,具防水之性能。 二樓層共用一火警分區者,火警發信機應分別設置。但樓梯或管道間之火警分區,得免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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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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