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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第131條

第 三 編 消防安全設計 › 第 二 章 警報設備 › 第 二 節 手動報警設備
設有火警發信機之處所,其火警警鈴,依下列規定設置: 一、電壓到達規定電壓之百分之八十時,能即刻發出音響。 二、在規定電壓下,離開火警警鈴一百公分處,所測得之音壓,在九十分貝以上。 三、電鈴絕緣電阻以直流二百五十伏特額定之絕緣電阻計測定,在二十MΩ以上。 四、警鈴音響應有別於建築物其他音響,並除報警外不得兼作他用。 依本章第三節設有緊急廣播設備時,得免設前項火警警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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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