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合約範本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 第131條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第131條
第 三 編 消防安全設計 › 第 二 章 警報設備 › 第 二 節 手動報警設備
設有火警發信機之處所,其火警警鈴,依下列規定設置: 一、電壓到達規定電壓之百分之八十時,能即刻發出音響。 二、在規定電壓下,離開火警警鈴一百公分處,所測得之音壓,在九十分貝以上。 三、電鈴絕緣電阻以直流二百五十伏特額定之絕緣電阻計測定,在二十MΩ以上。 四、警鈴音響應有別於建築物其他音響,並除報警外不得兼作他用。 依本章第三節設有緊急廣播設備時,得免設前項火警警鈴。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手動報警設備」的其他條文
第129條
每一火警分區,依下列規定設置火警發信機:一、按鈕按下時,能即刻發出火警音響。二、按鈕前有防止…
第130條
設有火警發信機之處所,其標示燈應平時保持明亮,標示燈與裝置面成十五度角,在十公尺距離內須無遮…
第132條
火警發信機、標示燈及火警警鈴,依下列規定裝置:一、裝設於火警時人員避難通道內適當而明顯之位置…
← 第130條
看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全文
第132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