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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第130條

第 三 編 消防安全設計 › 第 二 章 警報設備 › 第 二 節 手動報警設備
設有火警發信機之處所,其標示燈應平時保持明亮,標示燈與裝置面成十五度角,在十公尺距離內須無遮視物且明顯易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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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