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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 第113條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第113條
火警自動警報設備之鳴動方式,建築物在五樓以上,且總樓地板面積在三千平方公尺以上者,依下列規定: 一、起火層為地上二層以上時,限該樓層與其直上二層及其直下層鳴動。 二、起火層為地面層時,限該樓層與其直上層及地下層各層鳴動。 三、起火層為地下層時,限地面層及地下層各層鳴動。 四、前三款之鳴動於十分鐘內或受信總機再接受火災信號時,應立即全區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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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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