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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第40條

第 三 編 消防安全設計 › 第 一 章 滅火設備 › 第 二 節 室外消防栓設備
室外消防栓,依下列規定設置: 一、口徑在六十三毫米以上,與建築物一樓外牆各部分之水平距離在四十公尺以下。 二、瞄子出水壓力在每平方公分二點五公斤以上或 0.25 MPa 以上,出水量在每分鐘三百五十公升以上。 三、室外消防栓開關位置,不得高於地面一點五公尺,並不得低於地面零點六公尺。設於地面下者,其水帶接頭位置不得低於地面零點三公尺。 四、於其五公尺範圍內附設水帶箱,並符合下列規定: (一)水帶箱具有足夠裝置水帶及瞄子之深度,箱底二側設排水孔,其箱面表面積在零點八平方公尺以上。 (二)箱面有明顯而不易脫落之水帶箱字樣,每字在二十平方公分以上。 (三)箱內配置口徑六十三毫米及長二十公尺水帶二條、口徑十九毫米以上直線噴霧兩用型瞄子一具及消防栓閥型開關一把。 五、室外消防栓三公尺以內,保持空曠,不得堆放物品或種植花木,並在其附近明顯易見處,標明消防栓字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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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中另有 3 條條文提到第40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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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外消防栓設備」的其他條文

第39條室外消防栓設備之配管、試壓及緊急電源,準用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第一目至第五目、第七目、第二款、第…第41條室外消防栓設備之水源容量,應在二具室外消防栓同時放水三十分鐘之水量以上。消防用水與普通用水合…第42條依前條設置之水源,應連結加壓送水裝置,並依下列各款擇一設置:一、重力水箱,應符合下列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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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