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 第39條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第39條

室外消防栓設備之配管、試壓及緊急電源,準用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第一目至第五目、第七目、第二款、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八條規定設置。 配管除符合前項規定外,水平主幹管外露部分,應於每二十公尺內,以明顯方式標示水流方向及配管名稱。
AI 白話解釋
← 第38條看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全文第40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