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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第41條

室外消防栓設備之水源容量,應在二具室外消防栓同時放水三十分鐘之水量以上。 消防用水與普通用水合併使用者,應採取必要措施,確保前項水源容量,在有效水量範圍內。 第一項水源得與其他滅火設備併設。但其總容量應在各滅火設備應設水量之合計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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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