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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法
› 第57條
合作社法 第57條
合作社決議解散,應於一個月內向主管機關聲請登記;其因
第五十五條
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規定解散者,應敘明解散事由;因第二款或第四款規定解散者,並應檢具社員大會會議紀錄。 未依前項規定期限辦理解散登記者,主管機關得逕予公告廢止其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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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8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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