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合作社法 › 第59條

合作社法 第59條

合作社解散或為合併時,應於一個月內,分別通知各債權人,並公告之,並應指定一個月以上之期限,聲明債權人得於期限內提出異議。 合作社不為前項之通知及公告,或對於在其指定之期限內提出異議之債權人,不為清償或不提供相當之擔保者,不得以其解散或合併對抗債權人。
AI 白話解釋
← 第58條看 合作社法 全文第60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