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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法 第61條

第 六 章 監督、解散及清算
清算人之職務如左: 一、了結現務。 二、收取債權,清償債務。 三、分派剩餘財產。 清算人為執行前項職務,有代表合作社為一切行為之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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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