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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法 第69條

合作社聯合社之代表大會,以合作社或合作社聯合社之代表組織之。 前項代表之名額,依左列各款方式之一定之: 一、依合作社社員或合作社聯合社所屬合作社社員之人數比例定之。 二、依合作社股金總額或合作社聯合社所屬合作社股金總額比例定之。 三、依合作社或合作社聯合社對於聯合社之出資額比例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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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