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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財務報表及經費處理準則 第11條

合作社理事、監事為無給職。 合作社理事會主席或理事駐社辦公,監事會主席或監事駐社監查期間,合作社得酌給公費。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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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