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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金庫條例 第8條

中央合作金庫及縣、市合作金庫之資本,均採股份制,中央合作金庫每股 定為國幣五百元,縣市合作金庫每股定為國幣一百元,均為記名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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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