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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金庫條例 第6條

中央合作金庫之資本定為六千萬元,縣、市合作金庫之資本定為十萬元至 五十萬元,必要時得隨時增加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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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