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吊籠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 第17條

吊籠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第17條

結構部分材料承載荷重所生之應力值,除不得超過第五條第十條規定之容許應力值外,並應依下列規定計算: 一、自重、積載荷重、升降慣性力及走行慣性力之組合。 二、自重、積載荷重、升降慣性力、走行慣性力及風荷重之組合。 三、自重、積載荷重、升降慣性力、風荷重及地震荷重之組合。 前項之應力值應取荷重組合中最不利之情形計算之。
AI 白話解釋
← 第16條看 吊籠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全文第18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