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持有同一保險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一定比率管理辦法
› 第4條
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持有同一保險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一定比率管理辦法 第4條
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擬單獨、共同或合計持有同一保險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百分之十者,應檢具下列書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 一、預計取得股份申請書(附表一)。 二、申請表(附表二)。 三、資金來源說明表(附表三)。 四、聲明書(附表四)。 五、同一人、同一關係人為法人者,其股東會或董事會決議投資保險公司之相關會議紀錄。 前項第四款聲明書,應包括遵守主管機關核准時所為之附款。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3條
看 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持有同一保險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一定比率管理辦法 全文
第5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