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同一地方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事件事務分配辦法 › 第11條

同一地方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事件事務分配辦法 第11條

簡易庭受理之事件,依前條規定應由同一地方法院轄區內其他簡易庭辦理者,承辦法官應將該事件簽請院長或經院長授權之庭長核准後報結,函送該管簡易庭辦理。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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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