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同一地方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事件事務分配辦法 › 第6條

同一地方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事件事務分配辦法 第6條

簡易事件誤分為小額事件者,法院應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當事人尚未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承辦法官應將該小額事件簽請院長或經院長授權之庭長核准後報結,重新送分案。 二、當事人已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除合意適用小額程序繼續審理外,承辦法官應以裁定改用簡易程序,並將該小額事件報結後改分為簡易事件,由原法官依簡易程序繼續審理。
AI 白話解釋
← 第5條看 同一地方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事件事務分配辦法 全文第7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