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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平工業專用港國內航線或港區工程用之中華民國船舶不適用強制引水辦法 第5條

船舶於前條申請所核准不適用強制引水期間內,如因故而不具備第三條所 定之條件時,其不適用強制引水之核准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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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