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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報驗發證辦法 第4條

本辦法所稱發證,指簽發下列證書。 一、輸出輸入檢驗合格證書。 二、國內市場出廠檢驗合格證書。 三、其他有關檢驗之通知書或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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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