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商品報驗發證辦法 › 第5條

商品報驗發證辦法 第5條

應施檢驗商品之報驗,由貨主或其代理人填具報驗申請書一份,連同應繳 檢驗規費;向當地檢驗機構申請之。但情形特殊者,得專案向上級檢驗機 構申請核准另行指定報驗,其報驗地點如與發證地點不同者,應加填報驗 申請書抄本一份,由受理報驗單位轉發證單位。
AI 白話解釋
← 第4條看 商品報驗發證辦法 全文第6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