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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市場檢查辦法 第5條

檢驗機關執行市場檢查時,檢查人員應向受檢查者表明身分,並說明檢查目的。 執行市場檢查時,受檢查場所之負責人或相關人員得陪同檢查。 檢查人員執行市場檢查後應作成檢查紀錄,受檢查者應於檢查紀錄簽名或蓋章。受檢查者拒絕或無法簽名或蓋章者,檢查人員應於檢查紀錄載明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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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