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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市場檢查辦法 第9條

依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二項提供之樣品,除因檢驗秏損外,應由檢驗機關通知報驗義務人於規定期間內領回,超過領回期間者,由檢驗機關處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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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