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商品標示法 › 第3條

商品標示法 第3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經濟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AI 白話解釋
← 第2條看 商品標示法 全文第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