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商品標示法 › 第5條

商品標示法 第5條

商品製造商、委製商、進口商或分裝商,應於商品流通進入市場時,為商品標示。
AI 白話解釋
← 第4條看 商品標示法 全文第6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