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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檢驗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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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檢驗法 第40條
第 四 章 驗證登錄
取得驗證登錄者,應依商品驗證登錄證書所載之範圍、型式或功能使用,且不得將其商品驗證登錄內容使用於登錄範圍外之商品,如有變更,申請人應重行申請登錄、以系列型式申請登錄或申請核准。 已取得驗證登錄之商品,其檢驗標準修正時,標準檢驗局為安全、衛生、環境保護、資源利用效率或其他公益之目的,得通知驗證登錄證書名義人限期依修正後檢驗標準申請換發驗證登錄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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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商品檢驗法中另有 2 條條文提到第40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42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廢止其商品驗證登錄:一、經購、取樣檢驗結果不符合檢驗標準。二、未依第十一條…
第60條
應施檢驗商品之報驗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一、違反第…
「驗證登錄」的其他條文
第35條
實施驗證登錄之商品,應符合第三十七條規定之符合性評鑑程序。前項符合性評鑑程序,應包含商品設計…
第36條
商品申請驗證登錄,申請人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指定符合性評鑑程序之相關資料及技術文件,向標準檢…
第37條
申請驗證登錄之資格、程序、符合性評鑑程序之模式、第三十九條所定商品驗證登錄證書之核(換)發及…
第38條
驗證登錄依商品之型式為之,基本設計相同之商品得為系列型式。
第39條
驗證登錄之申請案,經審查結果符合者,准予登錄,並發給商品驗證登錄證書。商品驗證登錄證書之有效…
第41條
以詐偽方法取得商品驗證登錄者,應撤銷其登錄,並限期繳回證書。
第42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廢止其商品驗證登錄:一、經購、取樣檢驗結果不符合檢驗標準。二、未依第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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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 商品檢驗法 全文
第41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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